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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程
                                   (2003年12月29日八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企业联合会(WENHOU MUNICIPAL ENTERPISES FEDERATION)英文缩写(WMEF)、温州企业家协会(WENZHOU MUNICIPAL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综英文缩写(WMEA)是温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的企市性、联合性、综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温州市企业联合会、温州市企业家协会与温州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合署办公。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市工业、交通、通讯、商业、外贸、粮食、城建、农业、金融、服务等待业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企业家(雇主)、企业社团及有关管理部门的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组成的企业和企业家(雇主)联合组织。
本会是温州市企业、企业家(雇主)的代表组织。参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联组成的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经营者。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委员会,温州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单列团体会员,省企联、市社科联团体会员。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温州市车站大道335号金河大厦B幢1602室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市、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节工作。
  三、本会作为市雇主组织的唯一代表,积极参加全国全省和国际雇主组织的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市地雇主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雇主工作逐步走向社会,与国际接轨;维护雇主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交流。
  四、采取论文赛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经济理论学术研讨,总结推广本地企业管理经验,引导企业向外地外国学习企业管理先进经验,推进企业制度、科技、管理创新,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五、紧跟时势,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向上推荐和本地开展评选企业企业家等评优先活动,业内树立先进,使其学有榜样。
  六、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厉行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积极开展为企业、企业家(雇主)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宣传、体检等服务活动,促进企业家(雇主)队伍健康成长。
  八、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指导各县(市)区及行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促进社团组织联合、合作,发挥企联整体优势。
  十、按照“自主,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自身建设,适应形势,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 温州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有一定规模一定档次的企业法人组织。
  (二) 各县(市)区企业社团和行业性企业社团及企业家(雇主)有关的社团组织。
  (三) 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 温州市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家(雇主)及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经营者。
  (二) 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热爱、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三) 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四) 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九条 入会与退会
  一、由申请人申请或部门单位推荐,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核准发给会员证,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二、根据|“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可自动退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或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三、本会会员在职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律制裁的,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条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有关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有权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有咨格被推荐为全国、全省、全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
  五、优先在本会和上级企联刊物上发表文章,取得本会编印的刊物简报信息服务,享受本会其他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与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提供信息,调研资料及需要的有关数据。
  四、支持本会办好刊物、简报及调查研究。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罢免理事。
  三、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目标和工作计划,审议重大提案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增补、更换、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负责人。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可以连选选任。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不定期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会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第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变色镜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办公会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务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公办会职责:讨论本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研究决定须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须交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实施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和秘书长办会会
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秘书长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执行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定,提出机构设置和重要人事任免议案,核准申请入会会员,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由于副会长人数较多,必要时增加常务副会长名额,组成会长常务会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本会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由副秘书长或授权分工处理有关业务和事务。

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赞助与损赠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财产管理:
  一、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财产,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二、本会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设、接受上级主管单监督。
  三、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通过后报名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关机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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